珠海出台新办法!明确知识产权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管理措施
明确失信行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认定标准和管理措施;
明确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
对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
采取激励措施……
为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
珠海出台新政策!
近日,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了《珠海市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分6部分共25条,
对失信行为与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
认定标准、管理措施、信用修复、
守信激励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办法》将哪些行为
列为失信行为?
将对失信主体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
一起来了解👇
▲2022年1月-6月珠海知识产权统计简报专利相关数据。
《办法》适用于珠海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办法》将哪些行为
列为失信行为?
《办法》明确,珠海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列为失信行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
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办法》将对失信主体
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办法》提出,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
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取消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知识产权资助资格;
依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信用修复的条件
和程序是什么?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展审查核实,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决定予以信用修复的应当将相关决定报送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将不予修复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收到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后停止公示,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同时,《办法》还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一年;
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如何认定及管理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对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
采取哪些激励措施?
接着往下看👇
如何认定及管理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侵犯商业秘密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信力的;
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移出等程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办理。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收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后,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与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上公示,公示期与管理期一致。
《办法》提到,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其移出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并依法予以惩戒。
对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
采取哪激励措施?
根据《办法》,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激励措施: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利服务;
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专利预审备案中优先审查;
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同时,《办法》还明确信用承诺以及信用评价的工作思路: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推动形成相关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推动开展信用评价,明确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信息采集规范等,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积极利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资质证明、项目申报等活动中积极、主动应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此外,根据《办法》,
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
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启动程序,
解除管理措施、停止公示,
当事人也可及时主动申请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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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办法》进一步
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为珠海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知识产权局,部分图片来源于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